問題詳情

19.在受傷或死亡事故中,肇事車輛的車損痕跡有多處,而蒐證人員在現場一時無法完全辨明其意義,並擔心疏漏蒐集車損痕跡時,為完整蒐證,下列何種措施最為適當?
(A)照相採證
(B)拆解保管
(C)扣留車輛
(D)請求鑑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0102
統計:A(131),B(12),C(219),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nn(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4%ba%8b%e6%95%85n)nn道路交通處理辦理事故法 第12條nn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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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nn(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4%ba%8b%e6%95%85n)nn道路交通處理辦理事故法 第12條nn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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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nn(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4%ba%8b%e6%95%85n)nn道路交通處理辦理事故法 第12條nn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