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同學】評論
31條第一項阿共同實行.........................。但得減輕其刑
【stone】評論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王珮君】評論
121是純正身分犯,從實務見解來看是由純正身犯創設這條罪名,把無身分之人參與有分犯,同時實行共同實行,擬制有身犯行為,適用31條第一項,並與學說有歧異,所以用得來回應學說不承認有無身分知人之看法。(我的簡略回答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