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乙未經甲之允許,自民國81年開始占有甲已登記之 A 地並蓋有 B 屋,民國100年時因乙投資失利乃將 B 屋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移轉 A 地之占有,丙繼續占有 A 地至民國103年,甲於民國105年發覺後向丙訴請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
(B)因 A 地已登記,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C)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D)因丙占有 A 地未滿 10 年,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8333
統計:A(22),B(11),C(3),D(3),E(0)

用户評論

pochien0206】評論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1 點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楊政霖】評論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Huiyu】評論

<物權法~時效取得地上權>在他人已登記的不動產上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律依據 民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770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772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