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民國 101 年 3 月 16 日內政部警政署頒「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劣蹟註記
(B)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 5 次以上者,申誡
(C)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 3 次以下者,劣蹟註記
(D)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 5 次以上者,申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40),B(43),C(49),D(89),E(0)

用户評論

【用戶】花侍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紀錄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劣蹟暨所屬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用戶】林冠鴻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

【用戶】陳子羽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D)勤務手冊無故未依規定過錄達5次以上者,申誡已於104年新修訂之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第8點中刪除,故本題已無答案八、督導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警察機關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 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教 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應依 照規定簽報獎懲。 (三)各級業務承辦人依實際出力情形,業務第一層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 ;承辦人員每半年嘉獎二次以下核實敘獎。 (四)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五)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