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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138-1 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 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 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