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dy We
【年級】
【評論內容】第九十六條之四 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非經核准,不得營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乘路線。(B) 二、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A) 三、乘客需求估算。 四、上下客地點。(D) 五、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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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九十六條之四 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經公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非經核准,不得營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乘路線。(B) 二、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A) 三、乘客需求估算。 四、上下客地點。(D) 五、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