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親眼所見不一定都是對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0484
統計:A(38),B(14),C(23),D(21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尹萱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445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用戶】jiunn liang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 D ) 田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規定或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A) 刑法以「猥褻」之概念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B) 醫師法規定,有「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者,得處以停業處分(C) 公平交易法以「非基於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禁止多層次傳銷要件之規定(D) 集會遊行法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室外集會之規定修改成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規定或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A) 刑法以「猥褻」之概念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B) 醫師法規定,有「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者,得處以停業處分(C) 公平交易法以「非基於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禁止多層次傳銷要件之規定(D) 集會遊行法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室外集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