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宇佑】評論
第25條銀行股票應為記名式。n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n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n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n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n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n管機關申請核准。n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n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n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n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