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53條及輻射源豁免管制第2條第 2 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 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 電子顯微鏡。 (三) 陰極射線管。 (四) 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