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全職考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名 稱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第 55 條 I.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II.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
【用戶】my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n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n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n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n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地方制度法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