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Ⅰ地價稅依本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2月28日 (閏年為2月29日) ,下期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 (期) 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Ⅱ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