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法應採取甄選方式決定當事人之行政契約,辦理該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若未將締約資格及相關程序事前公告,該行政契約之效力如何?
(A)不受影響,仍為有效
(B)無效
(C)經行政機關事後補行公告,其瑕疵即可治癒
(D)得由辦理該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之上級行政機關加以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2632
統計:A(7),B(324),C(33),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Henr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第 141 條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