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喔】評論
採購契約要項 第四十七條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 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