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llyHugo】評論
D. 為民法,票據法無票據法第 40 條(委任取款背書)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第 41 條(期後背書)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第 34 條 (回頭背書)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殺人魔王】評論
求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