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可及性(accessibility)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5557
統計:A(458),B(2599),C(296),D(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主物與從物之區分、抵押權

用户評論

【用戶】Shi J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66條規定的『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只是在跟你說土地跟土地上的定著物通通都叫做不動產,不是在跟你說處份了土地後,效力及於定著物。土地和其上的定著物所有權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若土地是甲的,土地上的房屋是乙的,結果我賣掉我的土地,效力及於乙,那乙不是很倒楣。b:依民法70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所以「原物之處份」一定是有原物權利之人所為的處份,它處份了這個原物也就是賣給了別人,那所有權就變成別人的,原物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是屬於分離時的所有人的。例如:我把一隻懷孕的雞賣給了你,賣給你之後雞的所有權是你的,後來雞生下蛋了,還是你的,這...

【用戶】陳振全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最佳解答引用了簡單易懂案例,非常感謝!

【用戶】Dai

【年級】

【評論內容】推最佳解答!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有關物的敘述:(A)土地之處分,其效力不及於其上之定著物 (B)原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 (C)主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從物 (D)屠宰牛所得牛肉,並非牛之天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