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n】評論
(A)會計法 第 110 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B)會計法 第 112 條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C),(D)會計法 第 113 條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