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Wei Lu】評論
Ba Jaja 你好 你看的法規是90年的舊法規唷請看最新的唷~ 2017/08/22 修正的
【Ba Jaja】評論
好 謝謝 修正了
【chi】評論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150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600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100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300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