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6.從事組織結構設計時,必須考量適當的權變因素;下列何者並不適用於「事業部門制結構」(divisional structure)? 
(A)安穩而確定的環境 
(B)大的組織規模 
(C)功能間具有技術的互賴性 
(D)以產品專業化與創新為目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6456
統計:A(179),B(36),C(53),D(14),E(0)

用户評論

芽依(油雇已上榜!】評論

「事業部制」(Divisionalization)源起於美國史龍汽車通用公司,目的在培育有自治能力的單位。每個單位或部門通常擁有自治權,由分部經理人負績效責任,並執掌所有策略性及作業性決策之職權。分部式結構本質上由許多小公司所組成,這些小公司內通常都是功能性結構。其主要型態包括:1.集權式決策 分權式管理:由總管理處負責企業整體的規劃,協調與整合, 各事業部門則被授予經營的自主權。2.利潤(責任)中心:每一事業部門即為一個獲取利益的中心,其績效視獲利能力而定,故部門內的員工需發揮團隊精神。3.產品(服務)中心:每一事業部門皆有各自獨立的產品項目,亦有其行銷對象,彼此不致衝突。4.陣容堅強的幕僚群:由於總管理處負責企業整體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