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應依下列順序計算至不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為止。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2、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3、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4、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第2款至第4款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