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以下何者情形不須委請主辦證券商出具承銷商評估報告以及委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A)未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B)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C)募集設立者
(D)盈餘轉增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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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評論

法規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法規內文:第 6 條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具公開說明書。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核相關法律事項,並依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  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  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二、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  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下簡  稱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並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