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對銀行業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單位?
(A)內部稽核單位
(B)委任之會計師
(C)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D)金融檢查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4576
統計:A(2),B(20),C(28),D(6),E(0)

用户評論

【用戶】Sinya P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理)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