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此段話應在民國 6 年發表於什麼刊物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6566
統計:A(139),B(26),C(44),D(0),E(0)

用户評論

李奕璇】評論

民法 161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民法 第161條——意思實現: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本條的規定,在許多廠商的合作都會發生,有時候等到合約依照雙方的合約用印流程簽約完成後,合約所欲完成的事項,早就喪失時效性,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常常不待合約用印完成,業務人員就已經開始執行合約內容相關事項,有時候都已經實際進行貨物的交付與價金付款的動作,合約都還沒有正式簽約完成。在這種情形下,本條的規定就可以派上用場。可以避免當一方不願意按合約履行時,以契約並未用印完成,所以合約不成立加以主張,以確保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契約因承諾意思的實現而成立,簡稱為「意思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