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壹婷】評論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張曉東】評論
印信使用 (一)一般規定: 1、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2、公文及原稿用紙2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3、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 4、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件)及譯本不必蓋印,但應分別標示「抄本(件)」或「譯本」。 5、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原稿加蓋監印人員章,送由發文單位辦理發文手續。 6、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機關自訂,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 (二)用印及簽署: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