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 Han Yang】評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可得知除 決算之審核報告、地方立法機關民意代表提案事項及人民請願 地方行政機關不得送請覆議外,餘可地方行政機關得送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覆議。 因此,選項(C)地方立法機關民意代表提案事項之議決,地方行政機關不得送請覆議。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9條 第一項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第二項 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