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評論
入出國第15條第二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