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性別教育平等法(性平法):有兩種情形,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所謂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即刑法§221至§229及第§233條之犯罪行為):1.敵意環境型:以明示或暗示之方或,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2.交換型: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註:性別教育平等法是規範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社團不應該因為性別而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