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營業人3、4月份之營業稅,應於何時限以前報繳?
(A)4月30日
(B)5月15日
(C)5月31日
(D)6月15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8889
統計:A(5),B(676),C(36),D(3),E(0)

用户評論

【用戶】Ming Kyou Chi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這是出自哪一法條???

【用戶】錞灌金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營業人除查定課徵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1條:「I 依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