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宏】評論
第 42 條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何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應對被害人通知家庭暴力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A)監獄長官(B)法官(C)社工人員(D)警察修改成為下列何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應對被害人通知家庭暴力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A)矯正機關(B)法官(C)社工人員(D)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