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 Hsu】評論
幼稚教育法 第五條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 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oca101111】評論
法、律、條例、通則才由總統公布
【魚】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