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承偉】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4項: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shan311kimo】評論
為何不能選(B)利用法定職權呢???
【洪力壹】評論
因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就是法定職權,屬於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