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明知違背自治條例
(B)利用法定職權
(C)要求或期約特定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3142
統計:A(1714),B(320),C(2608),D(7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4項

用户評論

薛承偉】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4項: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shan311kimo】評論

為何不能選(B)利用法定職權呢???

洪力壹】評論

因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就是法定職權,屬於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