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勳】評論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這些不用情節重大。因此未明文的就是其他人格權法益,故須情節重大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Juun Fang】評論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