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之子乙已滿 18 歲,因涉嫌暴力討債,遭檢察官拘提到案。甲因在海外無法及時趕回,遂聯絡自己的妹妹即乙的姑姑丙、乙的乾媽丁、熟識的市議員戊以及乙的學校導師己,由這四人到地檢署表達關切。下列何人得依法為乙選任辯護人?
(A)丙
(B)丁
(C)戊
(D)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5714
統計:A(169),B(2),C(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維克

【年級】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姑姑-丙)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