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 Huang】評論
輻射安全標準第七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 ,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effective dose)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 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