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某一建設公司因應市場需求計畫在新北市新建住宅商品,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該公司依法令所設想的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若以連棟建築物來規劃提供住宅之建築物,則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B)規劃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樓在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C)規劃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樓在地面層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D)若規劃獨棟建築物,每棟各層皆為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做住宅使用時,可以不設置無障礙設施,但在地面層仍需設置無障礙通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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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第 167 條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