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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問題詳情
77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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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第 25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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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A)O(B)X
584.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第 25 條(A)O(B)X
780.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決標前仍應保密,廢標後亦同。(A)O(B)X
58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第 25 條(A)O(B)X
781. 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A)O(B)X
58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第 25 條(A)O(B)X
78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587.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第 25 條(A)O(B)X
78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A)O(B)X
58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第 25 條(A)O(B)X
78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
58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第 25 條(A)O(B)X
78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A)O(B)X
590.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第 25 條(A)O(B)
591.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第 25 條(A)O(B)X
592.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第 25 條(A)O(B)X
593.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第 25 條(A)O(B)X
78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A)O(B)X
78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
594.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第 25 條(A)O(B)X
79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格者,得予接受。(A)O(B)X
595.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第 25 條(A)O(B)X
79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A)O(B)X
59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無須經機關同意,但須經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同意。第 25 條(A)O(B)
792.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