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煒】評論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章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十條之二,對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及緊急進口對防火避難尤為重要。根據講義內容,應該是定調為"避難器具"而非"防火避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