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3、單位應於召開會議後3日內,將會議紀錄行文各出席單位。(國防部108.12.27國辦文檔字第1080006105號令頒「國軍文書檔案作業補充規定」:1.會議召開單位應於會後6日內,將會議紀錄行文各出席單位;會議資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等相關資料應併開會通知單歸檔。)
(A)O
(B)X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