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ing】評論
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一、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二、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三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三、新設立綜合營造業,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四、綜合營造業自行停業後復業時,其於停業前未申請評鑑或評鑑證書有效期限已屆滿者,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五、未達前四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之評鑑年度前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