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民法規定之保證人權利,何者得預先拋棄?
(A)拒絕清償之權利
(B)消滅時效之抗辯權
(C)保證人之抵銷權
(D)先訴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0986
統計:A(300),B(333),C(343),D(2401),E(0)
用户評論
【用戶】jiungd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只看法條還是看不懂~"~,用例子來說明先訴抗辯權:
【用戶】郭幼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債務人賠不起時才由B(保證人)賠,而B不能拒絕賠,因事先拋棄抗辯權不能抗辯了
【用戶】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先訴抗辯權上面大大都解釋過我就不多說我來講解其他選項A,C 如果保證人可以先拋棄拒絕清償乙即抵銷權的權利的話就不需要保證人了阿,保證人的功能就是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復連帶責任B選項在民法147條有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