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評論
第 21 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第 24 條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條之規定分別定之。 第 25 條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