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祥】評論
公訴沒有主觀不可分第266條:起訴不及於所載被告以外之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9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9條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27年渝非字第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