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詠媗】評論
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梨子】評論
是第500條吧 不是第50條
【snoopy75smb】評論
刑事再審一重要證據漏審一再冂(2筆畫,20日)民事再審之訴一審宀(3筆畫,30日);審田(5筆畫,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