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簡易庭)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 第3條 (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院長之權限)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