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kki Chia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一) 管轄恒定原則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限,皆應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此即謂管轄恒定原則。 (二) 管轄恒定原則之例外 管轄恒定原則有以下例外: 1、委任(或稱委辦):指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委由下級機關或自治行政機關辦理。 2、委託:指無隸屬關係之機關間委託辦理之謂。 3、干預: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下級機關之權限。 4、變更:指因法規變更(例如組織法變更管轄權範圍)或事實上原因(例如機關裁撤)而產生之管轄權變動。 5、移轉:指非如前述機關權限之結構性變更,而是因個案情況,各別移轉其管轄。例如舊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訴願人逕向其上級機關提起再訴願時,案件即移轉由該上級機關受理。 職務協助 指在不變更事件管轄的前提下,一行政機關請求另一行政機關給予協助之意。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請求協助,除有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