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A.地上權可時效取得,取得條件為公然、和平、佔有20年B.地上權可經由法定事由取得,例如法院拍賣土地時,並未一併拍賣地上物,該地上物與土地於開始拍賣前原屬同一人,則地上物之所有人(原地主)取得法定地上權。
【盧妍蓁】評論
甲有A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A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專技◆民法概要- 101 年 - 101年 專技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9417答案:CA. 第836條Ⅰ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補充: Q:請問...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9F的第六點有點錯誤依據836條,地上權地租未繳,還是要先催告,才能撤銷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法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