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