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llyHug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86年台上字第565號本件公開銷售係採抽籤方式,核其性質為買賣。按買賣契約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自須有中籤人存在,始能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所持之中籤通知書,其中籤人既不存在,自不可能由此不存在之人為買受人,是無從成立買賣契約。再查中籤通知書係記載中籤人得繳納股款,以取得股份之書面通知,而繳款書係中籤人得繳納股款之憑據,須俟中籤人據以繳納股款後,取得股款繳納憑證,始具有價證券之性質,是中籤通知書及繳款書並非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或視為有價證券之公司股款繳納憑證,受讓中籤通知書及繳款書,自非受讓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