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 will show 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37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十...
【用戶】Decade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 40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n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n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n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