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2f已過時。公懲法§4: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此題無正確的答案
【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評論
[查「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之屬性為職權命令,惟其規範內容係公務人員獎懲之細節性及程序性事項,未涉實體權利義務,為符法制,爰將職權命令調整為行政規則,行政院業於本年5月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2255號令發布廢止處理辦法,另訂定本要點。]本題內容已移至103.5.7新定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內:七、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事實發生之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 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並應於停職令中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