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 Pan】評論
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N0050001&k1=%E7%84%A1%E4%B8%80%E5%AE%9A%E9%9B%87%E4%B8%BB%E6%88%96%E8%87%AA%E7%87%9F%E4%BD%9C%E6%A5%AD%E8%80%8C%E5%8F%83%E5%8A%A0%E6%BC%81%E6%9C%83%E4%B9%8B%E7%94%B2%E9%A1%9E%E6%9C%83%E5%93%A1%E3%80%82&k2=&k3=&k4=&kwid=5115&cd=2012/5/14